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及《清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清府〔2023〕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明确如下:
一、股东分红的原则
强化股东分红管理,控制股东分红随意增长,建立健全“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制度。鼓励村组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股东分红,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股东分红的定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东,是指在我镇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分红,是指个人股东按其股权份额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股东分红的受众为全体个人股东,当前仍实施“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或删减股东分红人数。严禁使用借款和预收物业出租款进行股东分红。
三、股东分红的范围
(一)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现金和实物;
(二)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粮、油、水果等实物;
(三)土地使用费不属股东分红范围。土地使用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转让集体土地后,定期向村(居)民发放的土地占用费。土地使用费的发放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收益总额无关,是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或代为占用特定范围的村(居)民土地后直接发放的经济补偿。土地使用费支出必须有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材料佐证,否则,发放给个人股东的部分应视同股东分红,按股东分红口径进行核算和统计。
(四)老人金、助学金、军烈属补助、五保户困难户补助等向股东或村(居)民中的特定对象发放的政策性或公益性补助不属于股东分红范围;
(五)严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分配物业资产(如:厂房、铺位、土地等)、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利用口粮款、粮油款、水果金、节日慰问金、价格补贴等名堂变相增加分红。
四、股东分红的基数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市、镇及本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相关规定,实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原则,核定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股东分红水平。以上年度镇批复的股东分红水平,作为当年股东分红管理基数。
当年的收益在弥补上年亏损后,按市、镇相关规定和本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足额提留公积公益金,根据集体当年或计划的项目投资,合理控制当年股东分红,未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增加分红。
五、股东分红增减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个人股东分红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经联社提取不得少于20%,经济社(分社)提取不得少于10%;
(二)分红方案提出时资产负债率低于50%;
(三)不属市次发达村范围;
(四)个人股分红总额不得超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
(五)当期收益增长(扣除因变卖集体物业而产生的净收入);
(六)增加股东分红后,不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不抵支,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人均分红在5000元以下(不含)增长比例原则上不能超上年分红基数的100%,当年股东人均分红在5000元以上(含)到10000元以下(不含)增长比例原则上不能超上年分红基数的70%,当年股东人均分红在10000元以上(含)增长比例原则上不能超上年分红基数的50%,如有特殊情况当年股东分红增长幅度需超比例发放,超出部分需另行书面申请,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驻村镇领导一并审批同意后才可发放超比例的分红金额,超出部分不作下年股东分红基数。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对比上年度下降幅度超20%(含20%),应当降低个人股东分红,个人股分红降幅比例不低以10%。
六、股东分红审查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如实制订集体当年的股东分红方案,并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附件),股东分红超比例部分另行书面申请,并提交驻村镇领导签名后,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集体股东分红的范围、增加分红的依据和分红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股东分红方案经审查同意,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个人股东分红,必须严格执行镇审查核准金额以内。
(四)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预分红不得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70%。股东预分红方案需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七、违规分红责任追究
(一)建立股东分红督查机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初对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进行全面检查,并将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股东分红政策情况予以全镇通报。
(二)严格股东分红监督管理。会计主管(委派会计)需履行股东分红的监督责任,发现违规分红时应及时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未及时反映违规情况的,取消其本年度或下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村聘请的财务人员,由各村相应扣减其个人报酬。镇村会计人员协助集体经济组织恶意虚报数据增加股东分红的,予以辞退处理。
(三)严肃追究违规分红责任。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镇审查核准的股东分红金额擅自增加分红,或恶意虚报数据增加股东分红的,取消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村(社区)本年度或下年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评优资格,予以全镇通报,一并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溪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细则》规定,扣减有关责任人的干部报酬;有关责任人在任期内累计两年违规的,不得同意其列入下一届农村干部建议人选。同时,镇在以后年度仍以审查批复的分红金额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基数,冻结该集体经济组织增加股东分红的申请,直至其向有关人员收回违规超额分红的资金。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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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还呈审单位存档,一份由审查部门存档,同时需将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收益分配表、公益福利费用决算表、会议记录、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交审查部门审查。
二、经审查后的股东分红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最终表决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需将股东代表大
会表决及股东分红发放凭证交审查部门存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