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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清溪镇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人才引进奖励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清溪镇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人才引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引进人才,为我镇深化创新驱动,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东府办〔2018〕10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新引进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
(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
(三)2017年1月1日后引进我市(引进时间以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为准);
(四)与清溪镇内用人单位(限定用人单位范围:见附件1)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于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或初级职称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津贴,奖励标准为1万元/人(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人才2万元/人)。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奖励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申请最高补贴额度的40%,符合条件且具有我市户籍的新引进人才可申领最高补贴额度的100%。
第五条 新引进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镇财政有关人才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申请材料
第六条 镇人社分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请通知(指南),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申请通知为准)。
第七条 个人申报材料需先经用人单位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再报镇人社分局审核。
第八条 镇人社分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公示名单,并在镇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分管人才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后,落实相关资助,向镇财政分局申请编制资金预算。
第九条 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由镇财政分局将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相关情况,内容包括(一式两份):
(一)《清溪镇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人才引进奖励津贴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学历验证相关证明;以职称证书申请,职称证书确认标准参照市人社局相关规定)(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学历、职称、户籍、社保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溪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
第十四条 镇人社分局负责具体执行本奖励办法相关受理审核工作,做好补贴资金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资金保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年度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奖励办法实施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人社分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