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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鼓励网格员、退休干部人员和社会热心人士等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清溪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分局”)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众(以下称“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受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化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酸洗、脱脂、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重污染建设项目并投入生产的;
(四)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擅自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第三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详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排污线索、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邮件举报。举报人可发送电子邮件到清溪镇环保分局邮箱进行举报,电子邮箱:qxzhbjb@126.com;
(二)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七楼环保分局;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亲自到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七楼环保分局进行举报。
第四条环保分局在受理举报后,应填写《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受理记录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处和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查处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环保分局应向举报人说明。
已受理的举报事项经环保分局查证属实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分局查实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涉气、第(四)款中规定范围的,奖励2000元。
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涉水、第(二)款、第(三)款涉酸洗、脱脂、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中规定范围的,奖励3000元。
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涉化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中规定范围的,奖励50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分局查实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行政拘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不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提供的线索材料不全,且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为环保部门知悉且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三)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四)被举报企业与实际违法主体不一致的;
(五)举报的违法情形与实际违法事实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案件被查处,企业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该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被举报企业同时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环保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现场提交《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环保分局应当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奖金相关申请资料移交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奖金转入举报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资金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由环保分局核实后向财政分局提出发放奖金申请,由财政分局复核后支付至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环保分局、财政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二条环保分局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环保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保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