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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4]24号(关于印发《清溪镇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14-12-04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清溪镇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491

 

 

 

 

清溪镇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解决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日益突出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清溪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余泥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清溪镇辖区范围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如需进行大面积推土、填土和挖土行为,该地块必需先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否则国土分局将依法按照相关的法律,对违法用地者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成立镇余泥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设在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对外办事窗口设在镇城市综合管理分局。

由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依照本办法牵头组织镇国土、规划、公用事业、交警、公安、交通、建设、环保、农林水、资产公司等部门以及各村(居)委会,开展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受纳等具体管理工作。

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农林水等部门研究提出我镇余泥渣土受纳场的选址及建议方案,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如受纳场属于国有土地且实施社会化管理的,由资产公司对受纳场内的排放、受纳、复绿等工程项目实行公共招标。受纳场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  余泥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在镇信访平台设立余泥渣土监管政务平台及群众举报平台,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化、规范化、统一化、高效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政府管理和社会资源有机结合。

 

第二章  排放与受纳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受纳余泥渣土的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排放、受纳前到城市综合管理分局申报余泥渣土排放计划,申领《清溪镇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运输、受纳余泥渣土,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以拆迁、挖掘、修缮、回填工程预算为计算依据。没有工程预算的,应进行现场核量。

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应在接到申报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余泥渣土排放量和种类,对施工工地路口硬底化符合标准且具备冲洗装置的,准许排放。

第八条 余泥渣土的排放、受纳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洗消设施,建设或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运输余泥渣土车辆在驶离建设工地时,保持车体清洁,不污染路面;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九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受纳场,并通知排放单位。

受纳场遇特殊情况暂不能使用时,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报告,未经同意不得关闭受纳场或拒绝受纳余泥渣土。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在运输余泥渣土前到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办理准运证。

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核发准运证。准运证应当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

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准运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运输时间由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会同交警、交通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在镇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排水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排水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或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 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进行分类,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混合排放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法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的罚款;

(六)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遗漏、遗撒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七)不按指定位置倒卸余泥渣土,不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规定时间运输余泥渣土的,由城市综合管理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余泥渣土准运许可。

(八)将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运输、回填余泥渣土以及受纳场地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六条 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公用事业中心、村委会按属地管理范围分担。

第十七条 在镇区内运输散装建筑材料(泥、沙、石等),沿途飞扬散落污染路面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处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受纳镇外余泥渣土,如有建设或工程需要受纳镇外余泥渣土的,须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待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到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办理受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市综合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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