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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溪镇项目配建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办公室,各村(社区):
《清溪镇项目配建安居房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清溪镇项目配建安居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安居房管理,确保安居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满足各类人群的安居需求,根据《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和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监管活动。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为政府主导的改造方向为住宅的项目,按照原方案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政府为解决本镇常住人口安居问题筹集建设或购买的房屋。房源类型包括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等。
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定义参照市标准执行;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规划)、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需要而使用的安置保障用房。
第四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住房分配的协调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市有关规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及监管工作;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拆迁安置房分配协调工作,制定有关分配方案报清溪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共有产权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参照市执行。
第五条 根据安居房供需情况,制定辖区内安居房配建供应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配建安居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布局合理、社区融合的基本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利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类型、总建筑面积、移交方式;利用招拍挂用地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定配建”比例或“竞配建”最低比例以及移交方式。最终配建安居房比例和总建筑面积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扣除拆迁安置住宅用房面积后,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招拍挂方式出让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非政府主导的“工改居”类更新单元配建并无偿移交人才安居房的,参照无偿贡献公共设施给予一定建筑规模奖励,建造成本可在单一主体挂牌地价款起始价中计入公共设施成本予以扣减。
对认为不能配建安居房或者配建比例低于10%安居房的项目,须由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对安居房需求较大的,可在10%的基础上通过“竞配建”方式筹集更多安居房源,竞拍上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即安居房最多配建面积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和招拍挂用地项目竞得人(下称“建设主体”)应与清溪镇人民政府签订《东莞市配建安居房建设移交监管协议》,需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根据市要求载明相关内容。
第十条配建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配建拆迁安置房的以单套面积90~140平方米为主。
第十一条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资源收储部门代表清溪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决定。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安居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安居房分散布局在不同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
配建的安居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建成移交的安居房套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交付标准一致。所在项目商品住房毛坯交付的,室内装修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标准交付。
第十二条配建的安居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居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十三条安居房的配建、移交、运营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安居房的配建、运营提供金融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配建安居房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和招拍挂项目建设主体可通过无偿移交或政府回购方式,将安居房的房屋产权按照《东莞市配建安居房建设移交监管协议》约定移交给接收主体。
第十五条无偿移交方式的接收主体为清溪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主体应与清溪镇人民政府签订《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清溪镇人民政府名下。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资产登记。资产管理中心作为清溪镇安居房运营机构,代表清溪镇人民政府管理、维护属下安居房业务。收支情况纳入镇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回购方式的接收主体为清溪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主体与清溪镇人民政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清溪镇人民政府名下。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配建安居房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在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由建设主体承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主体和接收主体各自承担,税费缴纳的具体方式由镇税务分局按政策确定。
第十八条 配建安居房毛坯交付的,由工程建设中心按政府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装修。装修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纳入镇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安居房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配建比例低于10%的项目,一般作为人才住房使用,超过10%部分,可作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用途。
第二十条安居房采用配租和配售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租赁型安居房包括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产权型安居房包括产权型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房。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房源。
第二十一条人才住房的分配对象需符合《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及镇人才安居办法规定的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需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对象由工程建设中心另行制定后报清溪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对象参照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人才住房分配对象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符合拆迁安置房分配对象的向工程建设中心提出申请;各责任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分配对象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管理中心每年就安居房运营情况及工作计划书面报告镇政府。
第二十三条 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经济发展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需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安居房配建类型的,应在分配前制定变更方案,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安居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项目建设主体不得在安居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可按动态租金标准续签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为3年,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新入户人员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政策性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参照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型安居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产权型安居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条 安居房的腾退条件参照市有关条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已获得安居房的分配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中心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安居房的分配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在安居房配建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罚,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前期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清溪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