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023年6月期间,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溪分局依法暂扣了一批涉案物品(清单详情详见附件)。由于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上述暂扣物品的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溪分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3号城管大楼)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对上述暂扣物品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暂扣物品清单(燃气类案件逾期暂扣的气瓶及经营用车辆).xls.pdf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