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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16011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2-10-17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8号),涉及我镇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文泰副食档销售的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文泰副食档售卖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26日)产品,“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文泰副食档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6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小黄姜”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元捌角(¥52.8);

  3.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贰元捌角(¥1052.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档认为由于上述“小黄姜”不合格项目是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肉眼无法看出,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经过排查,其档不可能在上述“小黄姜”中使用重金属,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该档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二、东莞市清溪花花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花花蔬菜档售卖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4月28日)产品,“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花花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8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豇豆”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90);

  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玖拾元(¥1090)。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档认为上述豇豆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无法从外观辨别,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经过排查,其档没有在上述豇豆中使用任何农药,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豇豆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该档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三、东莞市清溪王记鱼档销售的鲫鱼(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王记鱼档售卖的鲫鱼(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5月8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王记鱼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相关采购凭证,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也未收到对涉案“鲫鱼”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贰元整(¥582);

  2.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整(¥291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贰元整(¥349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档认为上述鲫鱼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含量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肉眼无法分别,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经过排查,其档没有在上述鲫鱼中使用兽药,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鲫鱼的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造成的。该档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东莞市清溪涵珺副食店销售的喜盈盈卡滋味虾味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涵珺副食店售卖的喜盈盈卡滋味虾味条(购进日期:2022年4月4日)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涵珺副食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喜盈盈卡滋味虾味条”不合格项目是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时外包装完好,其店也妥善存放上述商品,在销售前不知道该商品有问题。经过排查,其店有按照商品要求的贮存条件将之存放于阴凉干燥处,且被抽检时商品在保质期内,包装完好无损,其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受污染造成的。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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