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调整清溪镇龙潭水、河坑水、青皇河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详见河道管理范围平面图。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 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 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 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 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4.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5.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莞市清溪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监督电话:0769-87732811
特此公告。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