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方便群众办事,加强清溪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12348广东法网省级实体平台(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资源组织管理办法》,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实体平台是清溪司法分局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各类法律服务项目,直接面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服务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廉洁、透明、高效的服务原则。
服务人员在服务实体平台提供服务时,应当端正服务态度,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服务实体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值班坐班制】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排班情况到岗值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司法分局办公室提出。
服务实体平台实行坐班制度,服务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岗位责任制】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开展服务,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作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首问首办制】服务对象到服务实体平台寻求公共法律服务时,首位接洽的服务人员为首问首办责任人。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属于本人工作职权范围且能办理和答复的,应当进行办理和答复;
(二)对属于服务实体平台其他责任人职权范围的,应引导其到相应岗位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服务实体平台职责或服务范围的,应向其说明原因、耐心解释,并提供必要的指引。
第七条【回避制度】服务对象到服务实体平台寻求公共法律服务时,服务人员与该服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服务对象也有权向服务实体平台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服务承诺】 服务人员在服务实体平台提供服务时应当做到:
(一)热情服务、举止文明,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
(二)来电必接,来访必答,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越权办理,不胡乱作为,不以权谋私。
第九条【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到服务实体平台寻求公共法律服务时,服务人员应热情接待,做好来访登记。对于服务对象提出办事咨询或办事申请的,应一次性告知其申请事项的办理程序、受理办结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需补办的手续等。
第十条【限时办结】服务对象到服务实体平台寻求公共法律服务时,服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材料齐全的,服务人员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反馈;因故确实不能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指引。
第十一条【台账登记管理】 服务对象到服务中心进行咨询、预约、办事申请或投诉时,服务人员应当进行分类登记,记载内容应包含服务对象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事由、处理意见等。
台账记载信息、内容应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伪造、变造。台账登记情况计入服务人员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保密制度】服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部信息和个人信息;不得非因工作必要对上述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复制、传播、使用和买卖等;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服务人员应当迅速报告服务实体平台管理人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制】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清溪司法分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或取消服务资格:
(一)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服务事项的;
(三)违反服务实体平台规章制度的;
(四)因其他过错,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制度】服务人员在服务实体平台如遇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服务实体平台现场管理人员,同时根据职权和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并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做好事件记录说明。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清溪司法分局负责解释,从2018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