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3号),涉及我镇9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坤记海鲜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坤记海鲜店售卖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4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坤记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鲈鱼(淡水鱼)”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店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没必要对“鲈鱼(淡水鱼)”使用恩诺沙星等相关兽药,被抽检的水样也未检出恩诺沙星,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恩诺沙星所致。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清溪盛发彬记海鲜店销售的黄骨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盛发彬记海鲜店售卖的黄骨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4月25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盛发彬记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黄骨鱼(淡水鱼)”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店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没必要对“黄骨鱼(淡水鱼)”使用恩诺沙星等相关兽药,被抽样的“黄骨鱼(淡水鱼)暂养水”中也未检出恩诺沙星,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恩诺沙星所致。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清溪春曾蔬菜档销售的山东大姜、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春曾蔬菜档售卖的山东大姜(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5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5日)产品,“铅”、“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春曾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山东大姜、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5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山东大姜、小黄姜”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112);
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贰元(¥111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档认为由于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肉眼无法判断,其档不知采购的上述产品有问题。其档也没有在上述山东大姜、小黄姜中使用农药,作为零售商没有必要使用,更不可能导致其重金属含量超标,本档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山东大姜、小黄姜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该档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东莞市清溪汉良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汉良水产品店售卖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4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汉良水产品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泥鳅(淡水)”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店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没必要对“泥鳅(淡水)”使用恩诺沙星等相关兽药,被抽样的“泥鳅暂养水(淡水)”中也未检出恩诺沙星,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恩诺沙星所致。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清溪宏记海鲜档销售的鲈鱼(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宏记海鲜档售卖的鲈鱼(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5日)产品,“磺胺类”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宏记海鲜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鲈鱼(淡水)”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档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档没必要对“鲈鱼(淡水)”使用磺胺类相关兽药,被抽样的“鲈鱼(暂养水)淡水”中也未检出磺胺类相关兽药,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磺胺类所致。该档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清溪潮诚海鲜经营部销售的鲈鱼(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潮诚海鲜经营部售卖的鲈鱼(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5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潮诚海鲜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经营部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鲈鱼(淡水)”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经营部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经营部没必要对“鲈鱼(淡水)”使用恩诺沙星相关兽药,被抽样的“鲈鱼(淡水)暂养水”中也未检出恩诺沙星相关兽药,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恩诺沙星所致。该经营部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七、东莞市清溪春福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春福鱼档售销售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2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春福鱼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2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泥鳅(淡水)”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120);
3.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元(¥112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档认为由于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肉眼无法判断,在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我们也没有对它使用恩诺沙星等相关兽药,被抽样的泥鳅暂养水(淡水)中也未检出恩诺沙星,本档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恩诺沙星所致。该档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八、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售卖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7日)产品,“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豇豆”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含量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档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档没必要对“豇豆”使用农药,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豇豆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超量使用农药造成的。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九、东莞市清溪灿鹏粮油店销售的御源玉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灿鹏粮油店售卖的御源玉米粉(购进日期:2022年04月08日)产品,“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灿鹏粮油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御源玉米粉”不合格项目是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店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采购上述涉案“御源玉米粉”后,有妥善保存在干燥阴凉地方,也没有在上述“御源玉米粉”中添加玉米赤霉烯酮,本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御源玉米粉”的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