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修复待遇等待期的规定。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待遇享受规定。对于当年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止手续的人员,符合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以本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次月起可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待遇等待期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60号)、《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医保〔2023〕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其他医疗保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