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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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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我市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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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2)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 (3)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4)符合国家产业准入要求; (5)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 (6)符合国家技术装备要求; (7)符合国家劳动用工要求; (8)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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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 2、环保验收批复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社保缴费证明 5、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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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一、申报 申请人准备申报相关材料前往所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同时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在系统录入生产能力证明的资料并进行申报(商务主管部门登陆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vjmdc;企业登陆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有关系统操作说明可参阅网站首页的“用户手册”)。 二、受理 受理人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上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请进行受理。 三、审查 审查人员在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对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上进行审查通过操作。 对于新设或首次申办的,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需实地核查的企业,由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与企业预约下厂核查时间。 四、领取结果 企业可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上查询业务办理结果。审查通过后,企业通过系统打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并带上其他所需材料至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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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一、申报 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在系统录入生产能力证明的资料并进行网上申报(商务主管部门登陆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vjmdc;企业登陆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有关系统操作说明可参阅网站首页的“用户手册”)。 二、受理 受理人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上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请进行受理。 三、审查 审查人员在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对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上进行审查通过操作。 对于新设或首次申办的,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需实地核查的企业,由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与企业预约下厂核查时间。 四、领取结果 企业可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上查询业务办理结果。审查通过后,企业通过系统打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并带上其他所需材料至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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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期限说明: 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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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说明: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首次申请企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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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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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清溪商务局办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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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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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 |
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100号财经大厦三楼302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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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69-873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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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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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第二条;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 《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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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办理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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