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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15-03-12

一、办理程序

1、企业递交资料并网上申报

2、办事员初审

3、组长复核

4、主任审核(审批)

5、镇领导审批

6、企业报市商务局或省厅审批(如需报市或省)(办理股权变更的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企业由我办报送)

二、申报资料:

企业的股权变更有以下的几种情况: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报批时必需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关于本次股权变更的申请书;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中外合资企业(补充合同).doc、中外合资企业(补充章程).doc、中外合作企业(补充合同).doc、中外合作企业(补充章程).doc、外资企业(补充章程).doc);

(3)企业的权力机构决议[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外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4)企业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

(5)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中方股权转让的,需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各方的权力机构决议;

(7)受让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名册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并认证手续)、资信证明;

(8)转让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名册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并认证手续);

(9)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新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与国有资产相关的股权变更的,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其它股权变更提交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11)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2、企业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合资、合作企业——企业终止合同/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外资企业——企业终止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企业终止合同/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关于提前终止企业章程的申请书(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申请书)

(3)企业的权力机构决议[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外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4)企业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中方股权转让的,需其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各方的权力机构决议;

(6)受让方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股东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公司章程,资信证明;

(7)转让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名册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并认证手续);

(8)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新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与国有资产相关的股权变更的,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其它股权变更提交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10)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3、对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企业关于本次股权变更的申请书;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中外合资企业(补充合同).doc、中外合资企业(补充章程).doc、中外合作企业(补充合同).doc、中外合作企业(补充章程).doc、外资企业(补充章程).doc);

(3)企业的权力机构决议[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外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投资各方的权力机构决议;

(4)如属于增加新投资者认购公司增资情况的,需提交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认证文件、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复印件);

(6)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名单);

(7)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8)各方签署的股权变更协议;

(9)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新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与国有资产相关的股权变更的,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其它股权变更提交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10)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4、由于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而导致股权变更的,企业除报送第(1)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外资管理业务302室

咨询电话:87339891、8736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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