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林霄(身份证号码:512924********5130):
你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在东莞市清溪镇刘屋村94号侧巷铁皮屋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所得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擅自执业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批(详见附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综(执二)罚字﹝2024﹞第01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11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纳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支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倪晓华、殷月兴 联系电话:15625516859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11室
附件:罚没物品清单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