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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5-01-15

黄林霄(身份证号码:512924********5130):

  你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在东莞市清溪镇刘屋村94号侧巷铁皮屋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所得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擅自执业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批(详见附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综(执二)罚字﹝2024﹞第01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11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纳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支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倪晓华、殷月兴   联系电话:15625516859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11室


  附件:罚没物品清单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计量单位

生产日期

(批号)

生产单位

物品特征

备 注

1

1

合成树脂牙

型号:23(425上)

2

20240321

河南采玉牙科材料有限公司

2

2

磷酸锌水门汀

15ml

1

20240301

常熟尚齿齿科材料有限公司

3

模型树脂(Ⅱ型)

粉液型:Ⅱ型(自凝型)

1

不详

安阳市鹰牌齿科材料有限公司上官分公司

4

义齿基托树脂

粉剂100g/瓶

6

20240202

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5

造牙粉

100g/瓶

8

20240222

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6

牙钳等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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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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