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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16026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4-10-1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4号),涉及我镇3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菜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菜盘)(消毒日期:2024年05月21日)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6070307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导致上述自消毒餐饮具(菜盘)的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是其对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熟悉,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

  二、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酸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酸菜(购进日期:2024年05月21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16071700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酸菜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酸菜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以导致上述酸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三、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年05月23日)产品,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16081500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鸡蛋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鸡蛋中使用兽药,所以导致上述鸡蛋的甲硝唑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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