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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16018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4-08-0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9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岳贤春豆腐档售卖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岳贤春豆腐档售卖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04月28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岳贤春豆腐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16060500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生姜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生姜中使用农药,所以导致上述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清溪云光蔬菜档售卖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云光蔬菜档售卖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04月30日)产品,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云光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6070306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豇豆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豇豆中使用农药,所以导致上述豇豆的倍硫磷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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