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恩徒:
你违反了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3〕第16 -00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单位)2023年7月4日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本执法机关于2024年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3〕第16 -0036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2月24日前凭《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3000006005876)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逾期未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金(现累计加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