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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16012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4-07-1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2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梅子蔬菜档售卖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梅子蔬菜档售卖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04月16日)产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清溪梅子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6062506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山药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山药中使用农药,所以导致上述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秦面秦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秦面秦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加工日期:2024年04月25日)产品,极性组分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东莞市秦面秦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纠错、积极改正,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6061805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使用该煎炸过程用油三天未更换,所以导致上述煎炸过程用油的极性组分项目不合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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