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清溪镇栏目 > 聚焦清溪 > 通知公告

刘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4-04-25

刘华(身份证号码:513028********2915):

  你于2022年10月24日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松元围村巷160号内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无确定的违法所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没收擅自执业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批;2.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圆整(¥59000.00)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文号:清综(执一)催告字〔2024〕第0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综(执一)罚字〔2023〕第003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7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综(执三)罚字﹝2023﹞第003号),经过30日公告期,2023年10月8日视为送达,要求你履行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圆整(¥59000.00)的行政处罚,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伍万玖仟圆整(¥59000.00);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04室

  联系人:韩聪迎、黄子明     联系电话:0769-38828939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