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嘉味副食店售卖的冰片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嘉味副食店售卖的“冰片糖”(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8日、规格型号:454克(1磅)/袋、商标:金富来及图形商标、质量等级:二级)产品,螨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嘉味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682901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冰片糖较少,所以导致上述冰片糖的螨项目不合格是厂家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清溪坤记海鲜店售卖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坤记海鲜店售卖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年06月20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坤记海鲜店经营兽药含量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含量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6072501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鲈鱼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金仓鱼中使用兽药,所以导致上述鲈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