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恩徒: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城综解强字〔2023〕第16 - 00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2023年6月7日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本机关对你用于经营的二联收据、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及在住所地发现的30个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扣押。请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溪分局认领财物,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本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