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恩徒:
因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城综告字〔2023〕第16 -00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你分别于2023年3月1日以及2023年6月7日在东莞市清溪镇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被执法人员查获。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2,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