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恩徒: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城综强措字〔2023〕第16-00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2023年6月07日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本机关决定对你用于经营的二联收据、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及在住所地发现的30个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城综强措字〔2023〕第16-003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