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恩徒、徐业祥及东莞市祥旭宏商贸有限公司: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城综强措字〔2023〕第16-00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2023年3月1日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名下的或实际控制的厢式货车(车牌号:粤S SPZ014)及车上发现及临时存放地(东莞市清溪镇居民连屋村巷65号房屋)的共计60个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城综强措字〔2023〕第16-003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