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3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彭浩鱼档售卖的生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彭浩鱼档售卖的“生鱼”(购进日期:2023年05月30日)产品,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彭浩鱼档经营禁止使用药品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16072001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生鱼量较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生鱼中使用任何药品,所以导致上述生鱼的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清溪饭局餐厅加工的味椒小木耳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饭局餐厅加工的“味椒小木耳”(加工日期:2023年06月12日)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饭局餐厅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味椒小木耳”数量少,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6072807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生产销售的味椒小木耳较少,因制作不当,所以导致上述味椒小木耳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