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身份证号码:513028********2915):
你于2022年10月24日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松元围村巷160号内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无确定的违法所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擅自执业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批;2.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圆整(¥590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综(执一)罚字﹝2023﹞第0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韩聪迎、温景文 联系电话:0769-38828939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