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开(身份证号码:440301********1516):
1、你于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激光脱毛)行为,无确定的违法所得,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3,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圆整(¥2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你于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150,违法程度严重),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合并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圆整(¥17900.00元)。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综(执三)罚字﹝2023﹞第00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小彬 联系电话:0769-38828919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