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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16005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1-09-2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9号),涉及我镇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方少宏蔬菜档销售的长豆角(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方少宏蔬菜档销售的长豆角(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4月23日)产品,“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方少宏蔬菜档购进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长豆角”(购进日期:2021年4月23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长豆角”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不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不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拾伍元(¥15);

  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一千零壹拾伍元(¥1015)。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该批次食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种植户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二、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4月28日)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该批次食品被添加的化学物质为促进豆芽生长的,是种植户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清溪陈海燕蔬菜档销售的豆芽(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陈海燕蔬菜档销售的豆芽(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05月06日)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陈海燕蔬菜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该批次食品被添加的化学物质为促进豆芽生长的,是种植户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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