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麻府〔2022〕7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2年第二批东莞市创新强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途径
本次申报项目包括:研发仪器设备资助项目、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纸质申报。具体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二、申报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研发仪器设备资助项目:在麻涌镇注册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研发仪器设备总额超30万元,按实际支出额12%予以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符合麻涌镇产业导向的镇内规上工业企业实施规模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设备,按企业分等定级评价结果进行分档资助,对其设备和技术投入超100万元的,按其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其中分等定级被评为A、B级企业资助比例为8%,C级企业为6%,D级企业不给予资助,没有参与分等定级的企业资助比例为6%),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三)贷款贴息项目:对2021年镇内有效或在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评价入库)、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通过从我镇设点的银行机构所获得贷款且贷款额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给予30%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1个贷款合同贴息,每个贷款合同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要求等。
(二)提交资料。在申报截止日前,填写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资料,盖章后,提交一式两份至镇经济发展局。
(三)形式审查。镇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审核。镇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和核算,确认拟资助金额。
(五)征求意见。镇经济发展局就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情形。
(六)社会公示。镇经济发局根据审核情况,拟定资助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上报镇政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经济发展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上报镇政府审定。
(八)下达拨付。镇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镇经济发展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受理时段: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8日。
申报方式:纸质申报,纸质资料应按顺序进行装订(胶装),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申报材料交至麻涌镇经济发展局。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镇级专项资金。
(二)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资金不得将资助资金用于国家、省和市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及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
六、联系方式
地址:麻涌镇人民政府大院202室
联系电话:黄建冬,伍梓荣
联系电话:88233966
附件:1、2022年第二批麻涌镇建设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专项资金(研发仪器设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2022年第二批麻涌镇建设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专项资金(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3、2022年第二批麻涌镇建设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4、关于印发〈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涌镇经济发展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2022年第二批麻涌镇建设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专项资金(研发仪器设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镇内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项目所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
二、申报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2020年1月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正常生产或经营;
(二)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以发票日期为准),并已投入使用;
(三)累计新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超30万元(含),核算范围为购置研发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和技术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四)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标准
对企业新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总额超30万元,按实际支出额12%予以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研发仪器设备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1)
(二)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明细表(附件1-2)
(三)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及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每台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等。
购置合同所列的研发仪器设备名称与发票、记账凭证以及附件清单上所列的必须一致,且真实有效。购置进口研发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若合同为英文版需提供中文翻译、报关资料、按购买日汇率换算额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2020年和2021年企业审计报告或12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所有纸质资料应按顺序进行装订(胶装),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申报材料交至镇经济发展局。
五、其他说明
(一)研发仪器设备购置的计算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票、银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期间;自制设备零部件的发票,开具日期在 2020 年 7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在 2019 年 1月 1 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二)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书交的《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三)纳入资助范围的设备单台不含税价格应在2万元以上(含);
(四)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属于申报企业的设备或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五)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的设备,由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专家现场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资助。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文件。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六)设备资助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七)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1 2022年企业研发仪器设备资助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2:
2022年第二批麻涌镇建设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
专项资金(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镇内规上工业企业实施规模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产业化设备。
二、申报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2020年1月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正常生产或经营;
(二)产业化设备购置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以发票日期为准)内,并已投入使用;
(三)累计新购置的产业化设备超100万元(含),核算范围为购置产业化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四)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标准
按企业上一年分等定级评价结果进行分档资助,对产业化设备和技术投入超100万元的,按其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其中分等定级被评为A、B级企业资助比例为8%,C级企业为6%,D级企业不给予资助,没有参与分等定级的企业资助比例为6%),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1个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凡已获得省、市相关政策支持的设备,我镇不予重复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1)
(二)企业购置产业化设备明细表(附件2-2)
(三)产业化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产业化设备的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及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每台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等。
购置合同所列的产业化设备名称与发票、记账凭证以及附件清单上所列的必须一致,且真实有效。购置进口产业化设备的证明材料,若合同为英文版需提供中文翻译、报关资料及按购买日汇率换算额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2020年和2021年企业审计报告或12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所有纸质资料应按顺序进行装订(胶装),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申报材料交至镇经济发展局。
五、其他说明
(一)产业化设备购置的计算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票、银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期间;自制设备零部件的发票,开具日期在 2020 年 7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在 2019 年 1月 1 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二)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书交的《企业购置产业化设备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三)纳入资助范围的设备单台不含税价格应在5万元以上(含);
(四)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属于本申报企业的设备或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五)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等基础设施设备,以及叉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六)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文件。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七)设备资助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八)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1 2022年企业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3:
2022年第二批麻涌镇建设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2021年镇内有效或在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企业(包括市级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评价入库),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通过在镇内银行机构获得的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放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且贷款额超200万元(含)。
(二)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按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给予30%资助(纳入资助的利息支出时间需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以利息支付单据为准),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1个贷款合同的贴息(一个贷款合同若存在多笔放款,放款日期在2021年期间的均可申请,贷款合同签订在2020-2021年期间),每年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申报材料
(一)2022年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3-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21年企业审计报告或2021年12月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单据、利息发票、银行流水等借款凭证复印件(清晰无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六)企业申报类型证书复印件,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1年倍增企业认定文件,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文件、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文件、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认定文件。
所有纸质资料应按顺序进行装订(胶装),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申报材料交至镇经济发展局。
五、其他说明
(一)如贷款合同签订方为非镇内银行网点,但是放款操作机构属镇内银行机构,同视为从我镇设点的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
(二)贷款额超200万元(含)可以是单笔放款,也可以是同一合同多笔贷款年累计超200万元(含)。
(三)申报企业类型若选择2021年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享受资助的贴息月份计算是根据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计算。
(四)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4 关于印发《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