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梅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洪府〔2024〕5号
各村(社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洪梅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业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洪梅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民〔2018〕12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办〔2021〕12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充分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医养融合,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机构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是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估,为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护理等级及其服务补贴资格等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工作。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加以推进,确保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二、养老服务评估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洪梅镇养老服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公共服务办的镇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共服务办主任担任,组员由公共服务办、卫生健康局、财政分局、洪梅医院的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各村(社区)分管民政工作的“两委”干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联系电话:81330196),负责我镇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
2.设立专业评估小组。委托洪梅医院作为我镇养老服务评估机构,承接我镇老年人养老服务评估(能力等级评估)工作,并由公共服务办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由洪梅医院设立专业的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验的养老护理员组成。评估方式包括定点评估和上门评估,其中上门评估不得少于2名评估员。定点评估地点设在洪梅医院护理院。
(二)评估对象
具有洪梅镇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老年人养老服务评估(能力等级评估)。
(三)评估内容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
2022)的标准和方法,对老年人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情况、婚姻状况、经济来源、近30天内照护风险事件等。
2.信息提供者及联系人信息。主要包括信息提供者姓名、信息提供者与老年人的关系、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3.疾病诊断和用药情况表。主要包括疾病诊断和目前长期服药情况。
4.健康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压力性损伤、关节活动度、伤口情况、特殊护理情况、牙齿缺失情况等。
5.身体状况(能力)。主要对评估对象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做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和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五个能力等级判定,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四)评估流程
1.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进行扫描存档。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孤寡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东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保障证》,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上述材料能够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渠道获取的,申请人无须重复提供。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居住状况、经济条件、服务需求意愿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附件1)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交到公共服务办审核并加具意见。
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3.评估。公共服务办根据申请人情况安排定点评估或入户评估,并统一汇总评估名单报送至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自承接任务后,及时与评估对象约定评估时间和地点等事宜。申请人如未提出延后评估时间要求,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附件2)、《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附件3)和《养老服务评估汇总表》(附件4)报送公共服务办审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应载明建议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类型(包括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养或机构养老等)。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原则上评估机构应当更换主要评估人。重新评估为最终评估。评估过程中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4.审核。公共服务办自收到《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和《养老服务评估汇总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拟享受养老服务资助的评估对象名单(附件5),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予享受资助的评估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变更及终止。服务对象失能程度发生变化,需调整资助标准的,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经公共服务办核实后组织动态评估;对已不符合服务补助条件或身故的服务对象应及时终止补助与服务。
(五)评估费用
参考《养老服务评估拟收费项目及价格》(附件6)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镇养老服务评估收费标准为439元/人次(附件7),入户评估费用不另计。
三、评估结果的应用
(一)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
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确定安排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或机构养老,用于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等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二)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住、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三)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
把评估结果作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的必备要素,结合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四)用于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资助
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政策。经评估属于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范围,可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不同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包。同时,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资助对象,可通过发放服务资助补贴的形式,按标准发放至对应养老机构的银行账户,由养老机构收取相关费用时扣减其已获得的资助金额。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养老服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镇养老服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履行工作责任。公共服务办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统筹评估工作各项任务;卫生健康局、洪梅医院要积极建设符合要求的评估场所,组建专业评估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供高水平的评估服务,并根据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建立完善我镇老年人健康档案;财政分局要做好评估工作的经费保障,保障养老服务评估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村(社区)要加强摸底调查,加强宣传引导,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做到底数清、台账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老人养老服务首次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
(三)完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畅通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洪梅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政策解读
附件:
4.附件4:洪梅镇x年x月份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