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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5316/2021-0039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3-18
名称: 横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沥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横府〔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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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沥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8  浏览次数:-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横沥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横沥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横沥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横沥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二条  横沥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公室(设在横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镇电梯办”)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核实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向镇财政申报专项补助资金预算,落实专项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向市电梯办报送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第三条  横沥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我镇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成时间10年及以上且楼层6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按《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在《管理办法》实施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资金来源。镇财政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先做多补的原则,以通过申请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时间的先后为准,前十五台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给予补助15万元(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镇财政补助10万元)。十五台以后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给予补助10 万元(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镇财政补助5万元)。市级财政补助由镇先行垫付,下一年度由市电梯办拨付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至镇。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申请条件。按《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电梯已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人。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1名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

  (二) 为提高效率,落实电梯安装及日常维修保养等责任,鼓励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提供“电梯托管管家” 一体化服务,代为办理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申请、施工安装、维修保养、补助资金申请等手续。提倡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提供“电梯托管管家”一体化服务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向镇电梯办提出申请。

  1.《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1);

  2.《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协议书》原件(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3.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为业主代表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公示。镇电梯办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通过后将增设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等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增设电梯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电梯办提出书面意见。电梯办及时将书面意见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应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经自行协商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请求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参照城乡社区协商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协商或调解。

  (三)发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镇电梯办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镇电梯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镇财政先行垫付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将市、镇两级应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经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书面同意,可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指定账户。

  (四)市级补助资金申报。镇电梯办在每年8月1日前向市电梯办报送上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的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材料,包括《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市电梯办审核无误后,按部门预算申报流程申报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待部门预算批复后,由市电梯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并拨付至横沥财政分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 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项目审批、管理及资金拨付的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痕迹管理,确保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

  (三)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补助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横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 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协议书(示范文本)

         3. 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

    政策解读:《横沥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