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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道滘镇
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道滘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镇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镇于2009年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设立了道滘镇补充医疗救助资金。结合“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对患有危、急、重病及长期患病而影响基本生活的道滘镇户籍居民实施补充医疗救助,减轻群众患病的治疗费负担,改善社会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机构:成立补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共服务办的镇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共服务办、卫生健康局、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道滘医院、医保分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村(社区)分管该项工作的民政干部组成,负责补充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补充医疗救助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办公室主任由公共服务办主任兼任。
第三条 资金筹集:按上年度镇户籍人口统计数每人每年筹集50元,镇、村各负担50%,即镇财政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负担25元,各村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负担25元(兴隆社区负担部分由镇财政负担)。当年有结余的,将结余资金直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今后,视实际救助情况可适当调整筹集资金标准,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救助对象:患突发性急、危、重病或遭受重大伤害和长期患病因自付医疗费用较大而影响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我镇户籍居民,具体包括:
1.患急、危、重病需及时救治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2.长期患病住院,或长期患病需治疗,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多,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3.因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伤害而需要紧急抢救者;
4.其他医疗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不在医保核定认许的医院就医的;
2.在药房、药店等自购药品医治的;
3.用作个人身体检查的费用;
4.经核实,提供虚假资料、隐瞒情况或不配合调查的;
5.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支付治疗费用的;
6.依法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救助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疾病情况及医疗费用情况分七级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救助:5万元以下,救助对象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医保负担费用后自付药费10万元以上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二级救助:4万元以下,救助对象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医保负担费用后自付药费8万元以上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级救助:3万元以下,救助对象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医保负担费用后自付药费6万元以上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级救助:2万元以下,救助对象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医保负担费用后自付药费4万元以上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级救助:1.5万元以下,救助对象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医保负担费用后自付药费3万元以上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六级救助:1万元以下,救助对象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扣除医保负担费用后自付药费2万元以上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七级救助:5千元以下,救助对象为患危、急、重病急需救治,或患病后难以负担入院治疗及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
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包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原有救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每个患者本年度申请救助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万元,拥军优属对象不超过9.6万元。
第六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道滘镇补充医疗救助申请表》;
2.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的经济情况:
(1)工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统一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填写声明并由所属村(社区)加盖公章;退休的需提供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银行流水,含户名页和显示最新退休金额页〕;
(2)《道滘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3.患者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对应的医疗费发票原件(单据所载明的日期距其申请之日不超过12个月);
5.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出具退役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其他优抚对象出具现役证明书、烈士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救助对象为家属的另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程序:符合补充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带齐有关申请资料到所在村(社区)进行办理申请。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村(社区)审核。各村(社区)于每月1日前受理群众申请,开展入户调查、拍照,撰写报告,协助查询该申请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及商业医疗保险等情况;召开村“两委”干部医疗救助审核会议,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按照其家庭经济状况给予救助等级的初审建议,填写《村(社区)两委干部审核医疗救助申请联席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名后盖村(社区)公章,与申请资料一并于每月10日前交至公共服务办。村(社区)受理材料日期距提交到公共服务办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2.公共服务办初审。公共服务办发函至规划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查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相关单位需3个工作日内复函;成立由公共服务办主任牵头的3人审核小组对申请资料给予初审意见。对个别存在意见分歧较大的,安排落户调查核实,每月20日前整合得出初审救助金额。
3.反馈初审意见到各村(社区)。每月25日前公共服务办将初审情况通报到各村(社区),征求各村(社区)对初审救助金额的反馈意见,如果存在意见分歧的,由镇、村两级民政工作人员联合落户调查核实,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评定救助金额。
4.对救助金额在5千元或以下的对象,由公共服务办复核后填写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5.对救助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对象,由公共服务办组织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审批。
6.每月审批程序原则上当月完成,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酌情次月审批。
第九条 资金管理:补充医疗救助资金存入镇财政专户,确保补充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救助资金统一由镇财政委托银行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资金监督:补充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镇审计部门和各村(社区)的检查监督,审计办对补充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一是对救助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查监督。二是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查出不属补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范围而申领到救助的,有权予以纠正。三是对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改进建议。审计办履行每项审查工作后,出具审计报告,将审计情况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各村(社区)和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凡发现有骗取救助资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共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