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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2-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1-10
名称: 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常府〔2021〕47号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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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1-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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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镇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林水务局在农村集体工程管理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二)对工程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审定;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对工程招标信息的发布;

  (四)监督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五)监督工程验收和款项支付;

  (六)对违规工程项目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招投标服务所是我镇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场所和设备;

  (二)经农林水务局审核通过,需进入招投标服务所交易的工程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招投标服务所的相关程序办理招投标手续;

  (三)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进行媒体公开发布;

  (四)接受竞标人(法人)咨询和报名,管理投标保证金;

  (五)协调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现场投标项目。

  第六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

  (二)纪检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三)住建局、交通运输分局、经发局、城管执法分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单位)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工程管理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村理事长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工程和财经的干部、村监事会成员及会计主管等。

  工程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按规定对自行招标的工程做好招标投标,包括立项、招标、评审、监督等工作。负责对工程项目验收,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台账,对集体工程项目实施动态监督。

第三章  工程立项民主决策

  第八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生产性建设工程预算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下同)或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预算造价10万元以上的,要经股东代表会议或依权限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生产性建设工程预计造价30万元以下的或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预计造价10万元以下的,由村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预算造价5万元以上的,要经股东代表会议或依权限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建设工程预算造价5万元以下的,由经济社理事会成员讨论通过。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造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报农林水务局申请审查。农林水务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立项、工程预算、招标方式以及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程序实施审查。

  第十条 当工程预算超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预算金额,且超过原招标级别的,按预算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新表决招标事宜。

第四章  工程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超过30万元的,应委托具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

  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编制预算。预算书应具备工程量清单。由工程管理工作小组拟定招标最高控制价,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审定。

第五章  招标范围和招标分级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村道改造、水利兴修、绿化亮化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装项目等。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级别和招标方式:

  (一)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表决后可直接发包;

  (二)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因应急需要或者情况特殊的,可由建设单位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定采用邀标、直接委托等方式实施;

  (三)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

  (四)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程序到招投标服务所办理招投标手续,按照《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五)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或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招投标标准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六章  工程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工程因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变更工程量10万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表决后实施;变更工程量10万元以上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表决,经驻村分管领导审核及有关审批部门同意后,报农林水务局审查后再实施。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将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或临时追加工程,可独立招标的按整体项目相应招标级别招标;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定不能独立施工而由主体工程承建商承建的,应按相关程序确定工程价格,连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定的意见书报农林水务局备案核准。

  第十六条 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的(包括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若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且不能独立招标的,在不突破工程预算造价规模10%的,并且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表决同意后由原中标单位实施。超工程预算造价规模10%的,或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并且工程造价变更范围在200万元以下,总工程预算不超过原招标级别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表决报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原中标人承建。“工改工”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的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超过上述范围的,可由建设单位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  招标和投标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至少在招标前5日发出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村公告栏或有关媒体连续发布不少于5日。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

  (二)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

  (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招标失败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直接发包给同等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最低报价评标,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采用此评标方式,有效标的数量不得少于3名,少于3名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结果应当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第八章  合同签订及资料存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中标之日起5天内,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等代替合同。施工中建设工程需变更设计的,应在实施前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待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存档期一般不少于20年。归档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内容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招标工项目预决算、招标事项表决记录、评标报告、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监事会工作记录、招标投标财务公开资料、农林水务局审查表格等所有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

第九章  工程验收和款项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工程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参与(验收人员中至少有1名是监事会成员),验收通过后及时将有关资料交会计作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管理工作小组派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严格监督施工质量。需支付工程款时,分管工程的干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和工程进度,填写付款呈批表,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将付金额和付款原因等,然后交会计主管复核,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出纳员凭付款呈批表和承建商开具的发票付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项必须取得正规票据才能支付,不得接受中标单位委托收款,出纳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拨中标单位的对公账户。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林水务局对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程序、工程预算、招标组织形式、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纪检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住建局、交通运输分局、经发局、城管执法分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招投投标服务所、农林水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东莞市农村干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立项决算、预算和核准的;

  (二)未按规定对应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或通过肢解等方式规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三)超预算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违反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四)未及时组织验收已完工建设工程;

  (五)未按规定邀请监事会参加建设工程验收;

  (六)验收后未及时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致使无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三十条 农林水务局、审计办根据举报开展调查或实施审计、检查等发现违反招投标管理行为的,由农林水务局按规定实施责

  任追究。涉嫌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农林水务局、招投标服务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于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docx

     2.关于《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