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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0-15 16:33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经济联合总社、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蔡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长安镇新安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长安镇新安横岗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长安镇新安街口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长安镇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具体征地范围以征地地形图红线圈定和坐标标定的位置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东莞段)建设。

  三、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和用途: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面积(公顷)

  拟开发用途

  东莞市长安镇经济联合总社

  0.5034

  交通运输用地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蔡屋股份经济合作社

  0.4963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0.2825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3.9664

  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股份经济联合社

  0.2131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横岗头股份经济合作社

  0.0017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街口股份经济合作社

  0.2314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

  0.0719

  合计

  5.7667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范围红线图.pdf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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