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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4-21 18:09: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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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单位):

  《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业经镇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沙田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我镇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以自愿为原则,设立沙田镇医疗救助基金,对患有危、急、重病,遭受重大伤害及长期患病的村(居)民实施医疗救助,减轻患病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参照《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筹,成员单位包括公共服务办、卫生健康局、财政分局、医疗保障分局、沙田医院。公共服务办负责医疗救助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兼任。

  公共服务办公室是我镇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镇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本镇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会同财政分局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医疗救助金,对全镇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财政分局负责落实全镇医疗救助金的预算,并会同公共服务办公室拨付医疗救助金。

  医疗保障分局负责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报销和咨询工作(沙田医疗保障分局委托沙田镇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承担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职责)。

  沙田医院负责做好辖区内群众的救助和转诊工作。

  第三条 资金筹集

  按上年度村(居)户籍人口统计数50元/人/年筹集,镇、村(居)的分担比例为5:5,即镇负担25元/人/年,村(居)负担25元/人/年,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完成资金上调工作。若当年救助总额超过专项资金标准,先由镇财政全额垫支,待下一年度各村(社区)上缴资金时,再根据分摊比例进行补回。若当年有结余的,将结余资金直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今后每年视实际救助情况可考虑适当调整筹集资金标准,报镇政府审定。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面向全镇有医疗救助需求且已上缴当年筹集资金的沙田镇户籍村(居)民,开展广泛的医疗救助,体现社会人文关怀。

  (二)灵活认定。在明确医疗救助保障群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把握认定的尺度,灵活认定。

  (三)分段救助。针对群众个人医疗费用支出负担程度实施分段救助,形成医疗费用负担越高,救助力度越大的分段救助标准,提高救助的公平性,提升救助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起付标准

  第五条 适用对象

  有医疗救助需求且已上缴当年筹集资金的沙田镇户籍村(居)民。具体包括:

  (一)罹患急、危、重病需及时救治者;

  (二)长期患病住院,或长期患病需治疗,医疗费用负担较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因交通意外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伤害而需要紧急抢救者。

  第六条 起付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救助对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核付、商业保险理赔后(交通意外申请对象,需完成司法判定和保险理赔),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仍在8000元以上(含8000元),可申请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       

  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企图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2.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3.不在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4.在药房自购药品医治的;

  5.医药费单自村(居)委会收件日期超过一年的;

  6.因本人违法犯罪造成意外事故伤害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可救助多次,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申请人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第六条规定扣除相应金额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8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按照20%的标准进行救助;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8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标准进行救助;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0万元但不足12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标准进行救助;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2万元但不足14万元的部分,按照35%的标准进行救助;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4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标准进行救助。

级数

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救助比例(精确到元,不四舍五入只保留整数)

累计最高限额

1

8000元至8万元

20%

1.6万元

2

超出8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部分

25%

2.1万元

3

超出10万元但不足12万元的部分

30%

2.7万元

4

超出12万元但不足14万元的部分

35%

3.4万元

5

超出14万元的部分

40%

5万元

  第四章  救助申请、审批

  第九条 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因死亡无法提出的,由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申请人未满18岁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照第十条规定整理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程序。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入户、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村(社区)告示栏内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村(居)委会分管民政工作的村干部同意并加盖村(社区)公章,于每月10日前集中报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核。

  (三)审批程序。公共服务办公室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况属实的,呈公共服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审批完成后,公共服务办公室报镇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发放补贴。

  第十条 医疗救助申请材料

  (一)《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因死亡由近亲属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申请人死亡证明、近亲属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近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身份证的儿童,需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住院治疗时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社保结算单原件。申请人所提供的住院治疗费发票原件所载明的日期距其申请之日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予接收。

  对上述材料原件已提交到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商业保险机构的,可提交有收件单位盖章的材料复印件,以及相关结算凭证原件或有收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共服务办公室会同财政分局每年把救助金发放情况表给公共服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公共服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每年将当年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监督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和各村(居)委会的检查监督。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形成审计报告;财政分局采取抽查形式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一是对医疗救助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查监督。二是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查出不属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范围而申领到救助的,有权予以纠正。三是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改进建议。审计部门履行每项审查工作后,出具审计报告,将审计情况每年向镇政府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各村(居)委会和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凡发现有骗取救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沙田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沙田镇村(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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