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5日印发了《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5月4日由市人民政府发布,5月4日起正式施行。5月4日,东莞市农业局下发《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函》,要求各镇街一要扎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作为当前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方式,确保学习宣传工作在广度上不留死角、深度上不走过场、角席上不偏离方向。要求贯彻意见文件中,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标准、细化股东分红管理、集体下属单位管理、公章管理、议事制度等方面内容。
二、《意见》的形成过程
2023年9月,虎门镇农林水务局着手起草《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2023年11月,形成《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和公众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3日,在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其中2023年11月30日收到武山沙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反馈意见,该部分已根据我局实际情况不采纳并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 复函。
2024年3月1日,经镇领导讨论,修改重大事项第一点“表决通过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标准,形成新的《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在2024年3月1日,向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征求意见,均回复无意见;2024年3月6日至3月15日,在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
镇司法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镇政府审定,经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镇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2024年4月25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三、《意见》的整体框架
四、《意见》的重点条款解读
《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虎门镇行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二)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表决通过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小额借入款、大额借出款项、大额坏账核销,工程招投标、日常开支”。第三十六条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六)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大额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资产评估、重要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现明确具体标准如下:
(1)表决通过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是指表决通过政府已统筹的土地或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民生设施、非商住产业用地的出让和土地权属变更,以及150亩和150亩以下规划用途为产业项目用地、50亩以下规划用途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所有权变更;
政策解读:主要参考《虎门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中镇级交易的条件要求,为保障村集体利益,根据我镇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改。
(2)小额借入款、大额借出款项、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是指涉及金额或账面原值单宗在50万元以上的相应项目;
政策解读:主要考虑参照《虎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虎府办〔2018〕89号)的有关同类事项的表述,即沿用旧标准。新《意见》对此不再明确要求。
(3)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是指单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物业资产的交易;
政策解读:主要参考2018年版《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同类事项的表述,即沿用旧标准。新《意见》对此不再明确要求。
(4)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是指20亩(含)以上农用地;
政策解读:主要参考《虎门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中镇级交易的条件要求。
(5)大额日常开支,是指30万元以上日常开支;
政策解读:主要参照2018年版《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来对非生产性开支的规定,保持相关政策的延续性,保持对社区大额开支的管控力度。
(6)大额坏账核销,是指单宗坏账账面数据达到5万以上的应收账款;
政策解读:主要参照2018年版《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标准。
(7)大额项目投资,指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
政策解读:主要考虑参照《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虎府〔2022〕4号)关于“前期配套服务项目100万以下由社区自行组织,100万以上必须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办法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标准。
(8)重要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等;
政策解读:主要参照资产交易社资办审查程序要点,涉及金额错误的必须变更,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等。
(三)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关于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职责的表述中,对“大额资产、重要产权、大额借款或担保、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大额借出款项、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项目并没有具体标准。
政策解读: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可按各自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可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制定,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实施。
(四)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项目达到30万以上(含),应按市、镇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预算单位必须是在正规采购网上可查询到的单位。
政策解读:我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标准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虎府〔2022〕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发生调整,则以最新的文件要求为准。
(五)细化股东分红管理
以上年股东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增加股东分红:
(1)当期(年)收益增长;
(2)连续三年(含当年)均能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经联社不少于20%,经济社不少于10%);
(3)没有被镇党委一票否决的未达标事项。
当年收益降幅较大,且未能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原则上应在上年分红基数的基础上调减股东分红。
政策解读:股东分红的额度有必要保持相对稳定,降低波幅,同时也避免由于换届选举等原因出现的期望值过高,杀鸡取卵式分红的负面影响。“镇党委一票否决的未达标事项”是根据我镇实际工作情况继续执行的,便于加强镇党委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力度。
(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下属单位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资办〔2018〕7号)执行。
(2)公章管理、议事制度等我镇已另有具体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3)我镇以往制定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若干文件,与本次《实施办法》及本意见有冲突的,以《实施办法》及本意见为准。
(七)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见由虎门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5日。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文字版)关于《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docx
2.(图文版)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jpg
3.虎府〔2024〕4号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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