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东城街道 > 业务工作 > 通知公告

关于刘恩军诉被申请人广东华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伟裁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143号

常伟:

  申请人刘恩军与被申请人广东华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伟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树稳,书记员傅宝清审理,第三人常伟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6年9月28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6年10月8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1915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三人常伟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三人常伟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第三人常伟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191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三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至30日工资5600元。(三)被申请人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他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008260,袁树稳。

2026年10月9日

(盖章)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