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111号
万日东:
申请人刘梦子与第一被申请人万日东(已注销的东莞市尚美健身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第二被申请人东莞市力得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媛、书记员杜贺鹏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6年7月13日下午的庭审,本庭于2026年7月2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1323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第一被申请人万日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万日东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1323号《仲裁裁决书》,万日东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132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2025年05月29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期间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全部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6622381,杜贺鹏。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