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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垄诉耀大精密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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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92号

耀大精密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春垄诉第一被申请人耀大精密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叶仕香、第三被申请人东莞市巨万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陈铸坚,书记员袁佩仪审理,第一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6年6月24日9时0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6年7月9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126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一被申请人耀大精密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秀梅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一被申请人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126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12月12日终止。

  (二)由第一、第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金142598元;2、2024年、2025年年休假工资合计7297.44元。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16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008260,陈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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