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141号
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润兰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SEAH KOK YAU、第三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虞湛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第三被申请人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黄润兰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6年9月1日前,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四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6年9月1日14时开庭审理本案,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6年7月13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7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一楼 31号窗口;
联系电话: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刘毅聪,书记员:袁钊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黄润兰;
(2)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洁;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6楼H645室。
(3)第二被申请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EAH KOK YAU;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3号4层464室。
(4)第三被申请人: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湛;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1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