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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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绍练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江西小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平荣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刘绍练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6年9月3日前,第二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三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6年9月3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江西小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6年7月13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7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一楼 31号窗口;
联系电话: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刘毅聪,书记员:袁钊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刘绍练;
(2)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龙;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园秀路28弄1号楼301部位6层。
(3)第二被申请人:江西小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荣;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渥大道1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