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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功安诉深圳市恒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超一包装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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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79号

深圳市恒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功安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恒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超一包装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谢德康审理,本庭于2026年5月1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886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恒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龙仙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恒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8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刘功安与第二被申请人超一包装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刘功安如下款项:1、2025年8月、9月工资差额1360元;2、2018年5月至2025年10月未休年休假工资6853.52元;3、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他申请请求。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15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3368698,薛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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