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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霞诉周立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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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65号

周立:

  申请人王清霞与被申请人周立(女,汉族,1998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塘冲,系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优赞美发店的经营者)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6年4月24日下午的庭审,本庭于2026年5月1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84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周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周立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6]84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东莞市东城优赞美发店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20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9月20日的工资差额5000元,2、2025年9月4日至9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33.3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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