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东莞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29日正式印发,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修订背景之一:适应上位法变化的要求。本次《办法》修订,重点衔接近年来上位法的修订变化,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核心要求,精准对接《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具体要求,吸纳“真实性验证”的核心导向,衔接上级关于“一照多址”、“一址多照”、自建房改为经营场所用房等情形规定,确保既不突破上位法规定,也不降低登记标准。
修订背景之二:破解登记管理突出问题。结合上级要求及东莞实际,原有住所登记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若继续单纯采取申报制而不加验证,无法有效保证经营主体的登记质量,难以防范虚假登记风险,需要提供相关材料或通过数字化核验以保障住所信息真实性和住所证明便利性的有机统一。
二、《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沿袭了原框架和布局,包括总则、住所要求、住所登记及备案、监督管理、附则共五个章节,条款数量从20条减少为18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信息核验,保障登记便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申请登记应提交住所真实存在并且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简化或免收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考虑到东莞部分住所产权证明没有采用标准地址、无法证明住所真实性,甚至有部分住所无产权证明的实际情况,新办法针对简化或免收证明材料的情形提出了实施信息化比对等核实方式,依托公安部门“莞e申报”系统“实有人口”信息比对实现相关功能,大幅减少经营主体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情形,充分保障申请便利性。
(二)优化登记规则,规范主体登记。保留“一照多址”便利化做法,对于经营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即可;申请登记的住所地址存在其他经营主体(有投资关系、共存经营的除外)且失联的,应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方可解除该地址占用状态;将自建房纳入“住改商”范围,强化自建房安全管理。
此外,《办法》仍然保留了原办法关于使用“标准地址”登记、住所应当为独立空间形式、商业楼宇可分隔出租、住改商需合法性承诺等规定,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规范和优化了条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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