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共场所经营者: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和《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疾控局规〔2026〕1号),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公共场所自2026年5月起实施卫生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范围
东莞市辖区范围内的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特指使用集中空调,街道园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书店),实施卫生备案管理。
上述场所已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
二、办理地点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业务办理地点为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二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至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温馨提示
为确保申请人快速办理,减少等候时间,符合条件及范围的申请人可先通过“i莞家”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预约,再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二区办理。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业务办事指南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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