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