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送告〔2022〕021010B01号
东莞市塘厦四清烧腊档(经营者:李四清) :
本局于2022年 9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02920161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02920161,内容是:
当事人:东莞市塘厦四清烧腊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1900MA7KDQ114B
住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松山路1号15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四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02****7
本案案件来源属质量检测。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被抽检的“卤猪耳”(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8日),根据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STC22060272),“卤猪耳”(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8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并进行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后续现场核查处置。2022年7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案件相关调查取证已经完成。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卤猪耳”(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8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卤猪耳”1.5kg,购进价为64元/kg,销售价为70元/kg,其1.5kg全部用于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105元。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卤猪耳”获取违法所得为105元,货值金额为105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7月13日被我局查获,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自查整改报告》、《召回处理报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8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2】020829B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卤猪耳”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初犯,其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货值低,且上述检测不合格食品“卤猪耳”未对外售出,暂未造成社会危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保住市场主体、稳定经济大盘的政策要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卤猪耳”的违法行为处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10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零伍元(¥510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详见《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02920161,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刘跃辉、易再文 联系电话: 0769-87811236
联系地址: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东路7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东市监罚送告(2022021010B01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