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5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唐记蔬菜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唐记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7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唐记蔬菜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豆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1910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黄豆芽”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黄豆芽”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是种植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二、东莞市塘厦素芬蔬菜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和“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素芬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素芬蔬菜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豆芽”和“绿豆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27122号)。
(四)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和“绿豆芽”是种植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三、东莞市塘厦心乐蔬菜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心乐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心乐蔬菜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低,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绿豆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719110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绿豆芽”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绿豆芽”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绿豆芽”是种植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四、东莞市塘厦杨福杂货档销售的“黄花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杨福杂货档销售的“黄花菜干”(购进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杨福杂货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货值较低,无主观故意,且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黄花菜干”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02090814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购进该批次“黄花菜干”后,该单位没有对该批次“黄花菜干”添加任何物质,因此认为该批次“黄花菜干”是制作环节导致,而不是该单位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