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党委组织办(企业工委),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属驻莞单位人事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问题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东莞办理程序。党员工作单位在镇街基层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市委组织部转到镇街党委,再经镇街党委转到相关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党组织是党委的,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直接转到所在单位党委;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党(总)支部的,由市委组织部转到市直机关工委,再经市直机关工委转到所在单位党(总)支部。如党员工作单位党组织是市直管企业党组织的,须由市委组织部转到市企业工委,再经市企业工委转到相关企业党组织。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东莞办理程序。党员工作单位在镇街基层单位的,由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向镇街党委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再经市委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党员工作单位党组织是党委的,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直接向市委组织部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出手续;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是党(总)支部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市直机关工委或各镇街党委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再经市委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如党员工作单位党组织是市直管企业党组织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市企业工委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再经市委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
(三)在本市范围内,各镇街党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东莞的,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时,需提供示毕业证书原件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未办理毕业手续的在读学生党员,暂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二)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所在工作单位有独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工作单位没有独立党组织的,以就近、方便为原则,安排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非公企业联合党组织。
(三)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三、关于部队转业干部和复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问题
(一)安置到东莞就业的部队转业干部和莞籍复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东莞的,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时,需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2、市人事局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开具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二)部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在市委组织部办理;莞籍复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在市复退伍军人接待办公室办理。部队转业干部、市复退伍军人党员档案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必须向党员所在部队党组织进行函调核实。党员身份不能确认的暂不予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部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在市内自主就业的部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四)已落实工作的莞籍复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没有独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非公企业联合党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五)部队转业干部和复退伍军人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四、关于在外省市入党的莞籍居民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问题
(一)在外省市入党的莞籍居民(不含高校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复退伍军人和受组织选派到外地挂职干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东莞的,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时,需提供如下凭证资料:1、《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2、党员档案材料;3、身份证原件。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入镇街基层党组织的,由党员本人持相关凭证资料到所属镇街党委组织办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加注同意接收意见后,再到市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党员身份有疑问的,镇街党委应向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乡镇以上党组织进行函调;党员身份不能确认的,暂不予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在外省市入党的莞籍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没有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未成立党组织的,原则上转入户籍所在地非公企业联合党组织。
(四)在外省市入党的莞籍党员,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关于与莞籍居民通婚的外省市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问题
(一)与莞籍居民通婚的外省市党员,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时,需提供如下凭证资料:1、《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2、党员档案材料;3、结婚证原件;4、居民户口本原件;5身份证原件。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入镇街基层党组织的,由党员本人持相关凭证资料到所属镇街党委组织办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加注同意接收意见后,再到市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党员身份有疑问的,镇街党委应向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乡镇以上党组织进行函调;党员身份不能确认的,暂不予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与莞籍居民结婚前入党的党员,户籍在东莞并有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户籍在东莞但没有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户籍不在东莞的,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入工作所在地“两新”组织党组织或配偶户籍所在地非公企业联合党组织。
(四)与莞籍居民结婚后在市外入党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工作所在地“两新”组织党组织或配偶户籍所在地非公企业联合党组织。
(五)与莞籍居民通婚的外省市党员,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六、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问题
(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党组织。
(二)国有企业离退休党员,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工资关系不在原单位(含关停、转制、破产企业)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党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现单位党组织;未落实新工作单位的,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非公企业联合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时,应出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关证明。
(四)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跟随工作单位,不能转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因受市镇部门选派的除外)。
七、关于“两新”组织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问题
(一)在“两新”组织工作的外省市党员,本人要求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工作所在地非公企业联合党组织。
(二)在“两新”组织入党的莞籍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工作单位,不能转入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党员离职后,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现工作单位没有独立党组织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户籍所在地非公企业联合党组织。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