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解读、音频解读:关于《石排镇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图片解读、音频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石排镇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我镇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切实满足辖区老年人就近便捷就餐服务需求,根据《东莞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东莞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规〔2026〕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稳步推进我镇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到2026年底,至少打造1家标准化的“和美社区饭堂”;到2027年底,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形成“莞式助餐”服务格局,老年人对助餐服务的获得感、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构建“1+N”服务网络
结合我镇城乡特点与老年人口分布,科学规划助餐点位。由镇公共服务办牵头,遴选并打造至少1家具备集中就餐和送餐上门服务功能的“和美社区饭堂”作为区域示范中心(“1”);同时,依托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现有资源,灵活建设多个村(社区)助餐服务场所(“N”),逐步织密助餐服务网。
(二)多元适配供给,丰富助餐服务模式
因地制宜选取供给模式,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提供便利。
1. 村(社区)食堂专区(窗)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食堂开辟老年助餐专区(窗),或通过订餐外送盒饭提供就近供餐服务,将内部餐饮资源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
2. 集体用餐配送服务模式。引入持证经营且社会信誉良好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助餐点进行送餐。
3. 餐饮门店助餐服务模式。支持持证经营且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依托社区门店设置“和美社区饭堂”或采取“中央厨房+社区门店”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4. 养老服务机构辐射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机构内部餐饮服务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机构内就餐和送餐服务;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三)健全准入退出机制,规范运营管理
坚持公益定位、市场化运营原则,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
1. 准入审核机制。镇公共服务办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遴选名单,同步征求石排市场监管分局食品安全审核意见后,确定为“和美社区饭堂”服务运营主体,并通报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和美社区饭堂”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2)应当具备集中就餐和送餐上门服务功能,具备与开展助餐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符合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要求。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单餐次最大送餐量不得超过其实际供餐能力。
(3)场地要求:具备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并保持清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若主体业态为“餐馆”,初加工操作场所面积大于等于食品处理区面积15%,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若主体业态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就餐人数人均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0.2㎡。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就餐区域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在场地设施、服务、餐饮等方面体现适老化要求;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以及助餐送餐服务信息等。
(4)安装全市统一的“证、码、脸”信息识别设备,接入并使用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并接入省市场监管局“食安通”平台,展示食品加工相关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5)面向全龄人群提供用餐,承诺对年满60周岁老年人给予每人每餐5元以上用餐优惠,承诺为有送餐上门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6)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服务退出机制。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助餐服务运营机构,镇公共服务办应当依协议约定要求其整改、机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协议终止合作,并确保重点保障对象助餐不受影响。情形如下:
(1)擅自关停。
(2)餐饮质量较差或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每年度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
(3)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老年人月均就餐少于200人次。
(4)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四)落实扶持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1. 落实场地支持。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要求,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租赁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但原承租人未放弃优先承租权的除外)。鼓励有条件且符合主责主业要求的国有企业积极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2. 落实惠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普惠性税收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 落实建设补贴。对经遴选确认为“和美社区饭堂”的助餐机构,由镇财政给予每家不低于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4. 落实运营补助。结合助餐机构实际供餐能力、年供客量及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市级福彩公益金运营补助:年助餐人次(每名老年人每天最多统计2次)5000至9999的,给予2.5万元补助;10000至19999的,给予5万元补助;20000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结算周期为每年一次,次年拨付。其中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用餐不纳入统计范围。
5. 落实就餐及送餐补贴。坚持有偿服务,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给予差异化优惠或者补贴。就餐和送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政府补贴资金列入民政部门预算,由市、镇财政按3:7分担,慈善资助资金分别由市慈善会及石排慈善会资助。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可享受就餐及送餐补贴。
(1)就餐补贴
第一类:不限户籍在莞居住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助餐机构不少于5元优惠。在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时,一并统计助餐服务人次。
第二类:本市户籍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的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助餐机构不少于5元优惠以及政府最高5元补贴;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就餐费用(扣减机构优惠后费用,下同)的四分之一。
第三类:本市户籍经济困难〔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助餐机构不少于5元优惠、政府最高5元补贴以及市慈善会最高5元资助;政府补贴及市慈善会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就餐费用的四分之一。
对于第二类属于我镇户籍的老年人,在享受上述标准就餐补贴基础上,另可享受镇政府最高2.5元补贴以及老年人所属村(社区)最高2.5元补贴。对于第三类属于我镇户籍的老年人,在享受上述标准就餐补贴基础上,另可享受镇政府最高2.5元补贴、老年人所属村(社区)最高2.5元补贴以及石排慈善会3元资助。其中,镇补贴部分经费由镇财政承担;村补贴部分经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太和社区补贴部分经费经太和社区依流程向财政分局申请后,由镇财政承担。镇政府补贴及各村(社区)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就餐费用的八分之一。
(2)送餐补贴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且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有送餐上门需求的,除给予上述标准就餐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餐3元送餐补贴,所需经费从居家养老服务资助限额中抵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我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运营管理、日常监督等,推动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
由镇公共服务办牵头,镇党政综合办、镇经济发展局、镇住建局、镇农林水务局、镇卫健局、石排财政分局、石排市场监管分局、石排人社分局、镇政务中心、石排税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合力推进我镇老年助餐服务落地见效;各村(居)委会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做好属地服务保障工作。
(三)广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向辖区老年人及其家属广泛宣传助餐政策、补贴标准及办理流程。动员基层网格员、社工、志愿者等力量,推行“送餐+探视+关爱”一体化服务,营造尊老爱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如上级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本方案由石排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和美社区饭堂”运营补助申请表
2. 东莞市慈善会老年助餐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
3. 东莞市慈善会老年助餐服务就餐人员名单
附件1
“和美社区饭堂”运营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2
东莞市慈善会老年助餐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东莞市慈善会老年助餐服务就餐人员名单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